一、情境

王富豪含著金湯匙出生,從小過著茶來伸手飯來張口的富裕生活,而他的父親為栽培他成材,特地將他送到英國留學,希望日後能接掌家族事業。

有一天,王富豪突然接到來自台灣的電話,通知他,他的父親因公司營運不善,為解決財務困難,向地下錢莊借錢周轉,最後,因為負擔不起高額的利息,公司宣佈倒閉,王富豪的父親承受不了打擊,所以,心臟病突發過世了。王富豪聞訊,立即連夜趕回台灣,處理父親的後事。

當他回到台灣時,地下錢莊上門,要求他及他的兩個妹妹還錢,並威脅王富豪說:「父債子還乃天經地義,如果不還錢,就要你們好看」。

二、問題

1.什麼叫做「限定繼承」?

2.什麼叫做「拋棄繼承」?什麼情形下應該主張「拋棄繼承」?如何主張?

三、解說

依民法規定,當發生繼承事件時,遺產上的權利義務,因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就當然移轉給繼承人,繼承人不用做承受的意思表示。不過,這樣一來,如果被繼承人所留下來的債務大於財產時,一律要繼承人承擔,對於繼承人而言,十分不公平,所以,民法設計有「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兩種制度,來保障繼承人的權益。

我國民法於98610日修正公布繼承編相關規定,被繼承人倘為98612日後死亡者,除繼承人主張拋棄繼承外,一律採用限定繼承。而「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

所以繼承人需要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包括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呈報。而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在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當法院收到繼承人的呈報後,應依職權,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須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在此期間內,繼承人不得對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當期限屆滿後,如果債務未超過財產時,繼承人須全額償還債務,如果超過時,繼承人則應按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不過,如果繼承人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偽的記載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而處分遺產,則他就會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也就是他不得主張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不得只就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而須就全部的遺產拋棄,此當然包括財產。

繼承人如果想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知道得為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一經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通知後,溯及至繼承開始時發生拋棄的效力,也就是不取得被繼承人的權利及財產,也不負擔被繼承人的義務及債務。而拋棄繼承的效力並不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四、結論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因此,當繼承人如果不了解被繼承人的財產及負債狀況,又想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話,就不要主張「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則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包括財產及債務)拋棄繼承的權利。當繼承人已清楚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時,或者繼承人根本不想繼承遺產時,繼承人可以在得為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主張,並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如果王富豪不確定他的父親所留下來的遺產,財產是否大於債務,也不想「父債子還」的話,他可以選擇「限定繼承」。如果王富豪已清楚知道他的父親所留下來的遺產,債務大於財產,則直接可以選擇「拋棄繼承」,不必選擇「限定繼承」,以免去主張「限定繼承」後,繁雜的後續處理程序。

五、相關法條

民法第一一四七條至第一一六三條;第一一七四條至第一一七六條之一。

(作者黃蓮瑛律師是杜克大學法學碩士、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吳姝叡律師是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親人負債過世 免辦限定繼承

 

20150310    

 

讀者A問:

 

我阿姨因癌症去世,留下大筆債務(很有可能與地下錢莊、簽本票、跟討債集團或黑道有債務) 初步估計超過千萬元,我們3個表姊弟都無法也無力償還,請問:是否其中1名表姊弟在2個月內提出「限定繼承」,其他親屬就不必申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律師鄧啟宏答:

 

鑑於社會上常有繼承人因不懂法律,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造成背負繼承債務,影響其生計,故《民法》繼承編原來所定的概括繼承原則,修正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的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

 

償債範圍以遺產為限

 

依現行規定,讀者3名表姊弟已無須再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對於讀者阿姨留下的大筆債務,僅須就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即可,然而為釐清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現行《民法》第1156條亦賦予繼承人清算義務,也就是讀者的表姊弟必須於知悉得繼承的時點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除非其中一繼承人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而情節重大或有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權利等情事外,讀者3名表姊弟均得依前述《民法》修正後規定,對讀者阿姨生前所負債務,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必再另外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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