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婚姻家庭(上)


一、結婚


19.如何結一個有效的婚


根據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原則上,只要男女雙方舉行公開儀式,並有兩位以上的證人,不管婚後雙方有沒有去辦結婚登記,這樣的婚姻都算有效。那麼何謂「公開儀式」呢?實務上的解釋是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的狀態。公證結婚、以及在餐廳中大擺酒席宴請賓客的婚禮當然沒問題;但若是在飯店中的某間套房請幾位朋友證婚,則未必是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婚姻的效力可能會發生問題。另外要提醒大家一點:結婚除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外,民法對結婚的實質要件亦作一些規定,如年齡的限制(男為十八歲,女為十六歲)、近親結婚的限制、以及重婚之禁止等等。違反這些實質要件,婚姻的效力亦會產生問題。


20.配偶不能人道


根據民法第九百九十五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結婚後發現另一半有性功能障礙的問題,而經醫師診斷後發現無法治癒,身為妻子的妳當然有權利向法院請求撤銷這段婚姻。根據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妳還可以向對方要求損害賠償。提醒妳:因另一半有性功能障礙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時效限制,是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三年之內。倘若三年後,妳反悔了,不想要這段婚姻,那麼妳只能以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向法院訴請離婚。


21.夫妻住所的決定


過去,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許多想結束婚姻的丈夫便利用這個條文,將戶籍遷離妻子居所,然後以妻子「不履行同居義務、惡意遺棄」,提起離婚訴訟將妻子休離。經婦女團體的努力後,大法官會議終於作成釋字第四五二號解釋,宣告舊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違反憲法男女平權原則。而後八十七年民法親屬編修訂時,第一千零零二條才成了現在的模樣: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所以現在,身為妻子的妳並不必然要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妳對於婚後住所的決定,絕對擁有選擇權。


二、夫妻財產


22.法定夫妻財產制


原則上,結婚前或結婚後,妳都可和丈夫一起決定要採用那種夫妻財產制。但礙於傳統觀念的限制,很少有夫妻會特地至法院做夫妻財產制的約定。若夫妻未主動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因此,台灣大部分的夫妻都採用民法現行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即聯合財產制。所謂聯合財產,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結婚時屬於夫妻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所取得之財產,為其聯合財產;但特有財產不在其內。所謂特有財產是指:專供妳個人使用之物,如妳平日穿戴用的衣服、眼鏡等;妳職業上必需之物,比方說妳是打字員,打字用的電腦就算;另外,父母或親友送給妳的東西,必須要經贈與人聲明為妳的特有財產後,才作算;當然,妳也可以事前與丈夫約定妳那部分的原有財產為特有財產,不納入聯合財產的範圍。


23.夫妻財產制可以約定嗎?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零四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訂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目前民法所訂的約定財產制有兩種: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所謂共同財產制是指:只要屬於共同財產的部分,一律夫妻公同共有,任何一方不得片面處分。而分別財產制則是立基於「結婚不結財、不結產」的觀念,結婚前與結婚後,夫妻自己名下的財產都處於完全相同的狀態,不因結婚而有任何變化或結合。要提醒的是:妳若是在婚後才要和丈夫約定夫妻財產制,這表示妳和丈夫之前的聯合財產關係也消滅了;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這將涉及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也就是妳可向丈夫要一半的剩餘財產,而他當然也可以);為避免糾紛,建議妳事前與丈夫協議拋棄各自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後再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的登記。


24.家庭生活費用誰付?


台灣大部分的夫妻都不另行約定夫妻財產制,而直接適用聯合財產制。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條,在聯合財產關係中,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由丈夫支付,丈夫無支付能力時,才由妻子負擔。如果丈夫有能力支付,卻拒絕給生活費用時,妻子可以起訴要求丈夫負擔,也可以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惡意遺棄」之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25.太太名下的財產是太太嗎?


在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親屬編修訂之前,妻子名下的財產被推定為丈夫所有。修訂之後,只要是登記在妻子名下的財產就歸妻子所有,除非丈夫能舉證證明妻子名下的財產是自己的。但法律原則上是不溯及既往的,修訂後的法律無法適用到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購置財產的中老年女性。因此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才又新增一條溯及保障的第六條之一。也就是自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之後,只要是登記在妳名下的財產,無論妳是何時取得,妳的就是妳的。


26夫妻財產誰來管誰來用?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聯合財產中,夫或妻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也就是說妳的就是妳的,妳丈夫的就是妳丈夫的。但要注意的是,聯合財產制之所以稱「聯合」,是因其制度設計是將夫與妻的財產統一由其中一人來管理、使用與收益。而現行民法規定,聯合財產原則上由丈夫來管理、使用與收益,除非另有約定,才由妻管理。也就是說,結婚後妳努力賺錢買了一棟房子,房子登記妳的名下,所有權當然是妳的;但妳的丈夫卻有權決定要怎麼使用這棟房子!


27.離婚時夫妻財產要怎麼分?


聯合財產制還有一個重點: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包括離婚、配偶死亡、或改由其它約定財產制,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這種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之設計是立基於:家庭財富為夫妻雙方共同創造,成果也應共同分享;這對婚後為家庭盡心盡力、卻毫無經濟收入的家庭主婦來說,的確比較有保障。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非專為女性而設,倘若妳的收入比丈夫高,離婚時分財產,也許妳也要分給丈夫比較多的財產。總之,進入聯合財產關係後,妳心理就要有準備:丈夫從此賺的錢有一半就是妳的,但妳賺的錢也有一半是他的!


三、問題婚姻


28.配偶外遇


丈夫在外面通姦,在刑事上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通姦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通姦罪屬告訴乃論;因此很多太太抓姦後一怒之下對丈夫與第三者提出告訴,但事後又心軟撤回告訴。不過,一般犯罪者在兩人以上,若撤回應全部撤回,但通姦罪卻例外,妻子可片面撤回對丈夫的告訴,只告第三者。因此演變到後來,往往成了「兩個女人的戰爭」。另外,在民事上,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通姦亦可成為妻子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的事由。只是妻子若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或知悉後超過六個月、或這件事發生已超過兩年,妻子就喪失以此請求離婚的權利。


29.配偶離家出走


丈夫離家出走,對妳不聞不問,妳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的「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為由,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不過在法律程序上,因為是不是具有「惡意遺棄」的主觀意思,比較難認定,所以一般都是先向法院提請履行同居義務之訴訟,法院在判決丈夫必須履行同居義務半年後,若丈夫仍不履行,那時候,再以丈夫惡意遺棄為由,提起離婚訴訟。當然如果先生已經離家好幾年了,也可以直接以「惡意遺棄」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


30.配偶重婚


由於我國民法對結婚採儀式主義,也就是只要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結婚就算有效,男女雙方不一定要到戶政機關辦結婚登記。因此,有很多結了婚的人身分證上的配偶欄仍是空白,因而有了重婚的機會。重婚,除在刑事上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重婚罪外;在民事上,重婚的婚姻是無效的,此外妻子還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值得注意的是,倘若妻子是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或知悉後已超過六個月、或重婚之事發生已超過兩年,妻子就不得以此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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